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引用本文:邓宏光.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J].法学,2010(2).
作者姓名:邓宏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07&ZD00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09XFX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然而,该司法解释以并无商标反淡化因子的《商标法》第13条为基础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而且使商标淡化寄居于商标混淆之篱下,在理论上难谓妥当。另外,该司法解释未合理地限制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可能加剧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状态。目前,我国商标法理论对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深入研究,在现实中也欠缺实施该制度的必要环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关 键 词:商标法  驰名商标  淡化  混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