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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问题及对策
引用本文:李士胜,顾坚.适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2(3):58-59.
作者姓名:李士胜  顾坚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李士胜),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顾坚)
摘    要:一、其主观目的是否固于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逃避处罚除当然地具有使犯罪分子“免受”追究之意外,是否还包括使犯罪分子“轻受”追究之涵义。 笔者认为,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轻受”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在有权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再依法调整。

关 键 词:追究  犯罪分子  帮助犯  主观目的  适用  行为人  直接故意  处罚  问题及对策  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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