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的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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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柳村.试论犯罪的着手[J].法学杂志,19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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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柳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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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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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划分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线。“着手”一词在近代刑法学中是由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发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又在条文中使用了着手一词。尔后各国刑法在规定未遂时,也相继采用与法国刑法类似的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就说明,“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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