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有权当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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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春光.公诉人有权当庭提出纠正违法意见[J].人民检察,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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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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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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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由于目前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解释,人们对此条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对公诉人是否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提出纠正意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无权提出纠正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有权就审判程序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上述意见均有不够全面、准确之处。第一种意见是将人民检察院作狭义的界定,忽视了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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