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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有因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高蕴嶙,;周玉玲.事出有因伪造民事证据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12):53-54.
作者姓名:高蕴嶙  ;周玉玲
作者单位:[1]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400060; [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401220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陈某、李某作为刘某的下线相继加入刘某的传销组织,每人入会时各交纳了21万元的入会费。2010年初,该传销组织无法继续进行并予以解散,张某等四人便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或让刘某交出其上线。刘某既无法找到其上线也不愿意赔偿张某等人损失,于是刘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及住址以躲避张某等人。张某等四人在无法联系上刘某的情况下,为了迫使刘某出面,于是共谋伪造了一份

关 键 词:民事证据  传销组织  赔偿损失  伪造证据  诉讼诈骗  民事裁判  刑法意义  诉讼费用  刑法条文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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