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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金轶,张春宇.浅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1(20):7-10.
作者姓名:金轶  张春宇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100089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00089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在广义坦白语境下,如实供述的法律属性就是坦白。而在狭义坦白语境下,根据到案方式的不同,如实供述的法律属性区分为自首和坦白,主动投案下的如实供述构成一般自首,被动归案下的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犯罪事实的范围上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在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一致时,以利于被告人为原则,适用较轻的规定。

关 键 词:如实供述  罪行  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属性  一般自首  刑法修正案  主动投案  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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