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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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文卿.试论我国公共利益代表机制的构建[J].理论月刊,2004(3):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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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文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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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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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当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新的纠纷类型时,必然要求创设新的诉讼形式予以救济。当前我国公益纠纷的不断出现为诉讼审判实践带来了新的课题,也令司法机关直面这类纠纷公益代表权资格的争议。本文始终带着解决国内问题的强烈意识,重点考察各种代表机制的利弊,进而主张我国应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要代表、个人和社会团体为补充代表的公益代表机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研究的推进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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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诉讼 社会公益 公益代表人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4)03-00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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