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之转型——基于实践的理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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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镜祥,马静华.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之转型——基于实践的理论分析[J].当代法学,2013(4):8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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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镜祥 马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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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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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200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恢复性司法: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为中心的研究”(CLS-D096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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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西方刑事和解起源于少年司法实践不同,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是在刑事司法的现实难题和政治使命背景下,主要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展开的。它以补偿被害人的物质需求为基本导向,被害人心理修复和加害恢复的目标一定程度上被置之不问。在此框架下展开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独特性被消解了,在政策理念、制度设计、程序结构和标准设定上都与成年人刑事和解无异,呈现为混合/补偿模式。基于此,有必要在考察西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恢复性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双重理念为指引,推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转型,即实现向专门/教化模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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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混合/补偿模式 专门/教化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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