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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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艾伦·O·赛克斯,丹尼尔·R·费歇尔,李秀梅.法人犯罪(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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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伦·O·赛克斯 丹尼尔·R·费歇尔 李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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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北京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北京,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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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实践中的法人刑事责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执行刑法的传统理论并不能证明对法人被告施以刑罚的合理性。尽管如此,法人刑事责任现在正成为我们法律体系中一个已经确立并不断扩大的领域。下面,我们研究一下这方面主要的法学方面的进展。A.普通法规则受到质疑早期的普通法拒绝中世纪的法律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犯罪和连带犯罪的概念,只有在有犯罪心理的状态下——普通法研究者通常称为“恶毒的意图”——实施有害行为的自然人,才可构成犯罪。这一规则排斥了法人有罪的可能。正如1701年英格兰首席大法官宣称的那样,法人不能被控有罪。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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