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地方立法初具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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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霞.我区地方立法初具规模[J].新疆人大(汉文),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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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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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对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规范,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是实现新疆依法治区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新疆地方立法工作起始于1980年,截止1998年底共制定或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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