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公款两次出借如何定性——剖析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非法借贷及挪用公款之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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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炜.一笔公款两次出借如何定性——剖析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非法借贷及挪用公款之区别[J].先锋队,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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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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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1998年8月,某市政府经济协作中心副主任孙某(主持工作,党员)主持会议,经集体研究将单位10万元公款出借给个体企业生花造纸厂使用,并签订了期限二年利息二万元的高息借款合同。二年后合同到期,生花造纸厂按规定将10万元借款及二万元利息归还协作中心时,孙某未经集体研究,只让造纸厂将二万元利息和5万元本金归还协作中心,而擅自以个人名义将另5万元本金出借给另一集体企业金属镁厂用于生产经营,事后,未办理任何手续。至2003年10月审计部门查账时才发现上述问题。经调查组督促,金属镁厂归还了协作中心的5万元借款及银行利息。问: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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