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角度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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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海容,雷云.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与非——从法经济学角度解读[J].知识产权,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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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海容 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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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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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否定态度,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侵权秉承了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侵权法传统.然而,一旦将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等因素考虑进来,不仅填补损害功能可能大打折扣,而且预防功能还可能完全落空.引入惩罚性赔偿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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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 成本 收益 限制 |
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Punitive Damages' Application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rt——in the View of Economical Analy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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