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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款合同丢失后再补借条,保证人还要担责吗
摘    要:杨某因资金短缺,通过田某介绍并担保向王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后王某因借据丢失,遂与杨某协商,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将月利率减为6‰,并由杨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王某,同时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给田某,证明杨某原出具的借据作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杨某和田某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叉务,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田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问,田某是否应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贵州 吴青焱

关 键 词:借条  保证人  合同  债款  偿还责任  担保责任  资金短缺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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