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重大事项决定权束之高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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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军.莫将重大事项决定权束之高阁[J].江淮法治,2012(17):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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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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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较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在有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过程存在使用意愿不高、使用频率较低、使用范围有限、使用效果欠佳等现象。致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始终未能得到充分而有效地行使,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种种原因甚至长期“闲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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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大事项决定权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地方人大 行政区域 使用意愿 实践过程 使用频率 使用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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