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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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鹏祥,张彦奎.当代中国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观照[J].河北法学,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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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鹏祥 张彦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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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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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当前中国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研究》(SKL-201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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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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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犯罪 刑法治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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