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限期治理制度——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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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锡生,夏梓耀.论限期治理制度——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进路[J].河北法学,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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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锡生 夏梓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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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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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限期治理是我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1989年《环境保护法》在限期治理的启动、实施和期满后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理想,未能充分实现立法预期。2013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限期治理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具有明晰适用条件、引入治理计划等进步,但仍存在决定主体不明、实施期限未定、处罚形式单一等不足,宜从明确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补充限期治理实施期限规定、增加罚款的处罚方式并提高处罚强度等方面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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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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