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平衡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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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丛中笑,翟中玉.税权平衡论纲[J].河北法学,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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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丛中笑 翟中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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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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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才引进项目《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变革——以财政资源的公平配置为中心》;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经济法保障研究》(GD12XFX11)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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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收入制度包括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财产收入,二者相生相克,具有内在的矛盾性和统一性。税收是二者的连结点。通过税收制度,国民财产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通过财政支出制度,国家财政收入用之于民,促进国民财产收入的增长。税收法律关系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关系。财税法的变革应当以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追求为进路,建立以人为本的税权平衡观,即国民税权与国家税权的平衡观,把对国民税权和国家税权平衡互动的研究作为推动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探讨税权入宪、税收法定、税收公平、预算监督机制的建立,探寻中国财税法变革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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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税权 国民税权 税权平衡 以人为本 国家财政收入 国民财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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