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国际条约适用 |
| |
引用本文: | 宁建文.跨境民商事争议中的国际条约适用[J].人民司法,2023(23):80-85. |
| |
作者姓名: | 宁建文 |
| |
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在跨境民商事纠纷司法程序中,应积极适用对我国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均生效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确保送达程序和开庭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对违反诉讼时效制度法定性的内容应排除适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