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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股东仍应承担抽逃出资期间的利息损失
引用本文:曹廷生,肖玲,刘振.被除名股东仍应承担抽逃出资期间的利息损失[J].人民司法,2023(26):75-78.
作者姓名:曹廷生  肖玲  刘振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股东未及时返还抽逃出资而被公司除名的,因不再负有出资义务,无需另行承担返还出资的责任。但是,股东抽逃出资期间占用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业已实际发生,该后果并不随行为人的股东资格丧失而当然灭失,在公司未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此利息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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