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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适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几点意见
引用本文:王宗桂,张文华,陈宪明.关于正确适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几点意见[J].人民司法,1984(8).
作者姓名:王宗桂  张文华  陈宪明
作者单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王宗桂,张文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陈宪明)
摘    要: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体会到,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是有很大作用的。因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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