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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六)(2008年)
引用本文:李晨阳,古龙驹.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六)(2008年)[J].南洋资料译丛,2009(4).
作者姓名:李晨阳  古龙驹
作者单位:缅甸宣传部印刷与书籍发行公司;
摘    要:(第六章司法)(联邦最高法院)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第三百零一条联邦首席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五十周岁至七十周岁。(二)除年龄限制外具备第一百二十条为人民院代表规定的条件。(三)不能有第一百二十一条所列之规定无权当选为人民院代表的情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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