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 |
摘 要: | 当事人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所规定的“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关 键 词: | 借款合同纠纷案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节能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