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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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金来.保险公司应否赔偿[J].律师世界,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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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金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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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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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6月28日,板鸭厂与A县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板鸭厂的赣BO2596东风牌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199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1997年6月28日24时止;陪偿限额为20万元;不约定驾驶员;板鸭厂应交纳保险费2690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印制格式统一的保险单签印件,件内“注意”栏标明:保险车辆过户,请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保险单背面印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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