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定性 兼论法律上的“应该知道” |
| |
引用本文: | 胡有望.此案应如何定性 兼论法律上的“应该知道”[J].中国律师,1994(3). |
| |
作者姓名: | 胡有望 |
| |
摘 要: | 一、案情个体工商户张某,在某银行立有结算帐号,但时间一年多了,银行未按时寄送结算通知单。一天,张向银行营业员,帐上尚有余额多少?营业员查帐后答13.5万元。张即取走13.2万元。过三天,银行发现张户实存款已只有6万元。“多出”的钱,是日前张取走6万元尚未入帐,另1.5万元系他人之款误入张帐号。当银行即找张核对时,张如数承认,并表示如数归还。但又过了一年多,张一再以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实行拖欠。二、争识对张的拖欠,银行请律师代理诉讼时,事务所出现了种种不同见解,主要有:1.张行为是诈骗犯罪。2张有欺骗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