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侵权竞合实益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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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名怡.违约与侵权竞合实益之反思[J].法学家,2015(3):124-137,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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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名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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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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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14XNI004)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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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与侵权竞合主要有两类:加害给付型和违反保护义务型。在后者以及在前者的违反手段义务场合,违约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违反结果义务时,因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情形,违约与侵权多数为严格责任,二者的归责与证明责任亦同。从损害赔偿范围看,二者均通过客观概率论配合法价值判断来限定因果关系,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上,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文义解释,均得不出违约和侵权二者之间存在一般性差异。另外,二者均采纳相同的责任缓和规则。总体而言,违约与侵权在竞合时两种责任差异极小,其竞合实益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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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 侵权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请求权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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