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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肾振波碎石赔偿案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肖卫华,胡志光.对一起肾振波碎石赔偿案的法律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1996(5).
作者姓名:肖卫华  胡志光
作者单位:衡阳医学院卫生法学教研组,湖南五洋律师事务所
摘    要:患者彭××因双肾多发性结石病,被××医学院附一医院接收住院治疗,经全面体检未发现禁忌症,确定应用××交通大学研制并安装的肾结石体外粉碎治疗装置对患者进行体外振波碎石治疗术,在施行体外振波碎石治疗术过程中,医生按规定操作,在振波湿打一千七百余分时,患者突然心跳骤停,停止呼吸,经医院全力抢救,患者2分钟后心跳起搏,14分钟后呼吸复苏,在特级护理和专门治疗7个月后,患者出院,但一直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已成残废。事发后,医患双方均未申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无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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