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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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自贤.论《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范围的规定[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6):9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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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自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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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财经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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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公司法》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的法定审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审计范围是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对于新《公司法》关于法定审计范围采用的立法模式是全面强制审计还是部分强制审计,我国公司法学界与实务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从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合状况及保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审计范围采用的立法模式应为部分强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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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审计 强制审计 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 |
文章编号: | 1002-0519(2007)06-0098-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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