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
| |
引用本文: | 石东洋,刘新秀.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
| |
作者姓名: | 石东洋 刘新秀 |
| |
作者单位: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明确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种类之一,对其的采信也应经由法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其也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证据,都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意见还应接受程序的检视,与其他的证据一起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最终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
关 键 词: | 鉴定意见 审查判断 程序检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