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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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永胜.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之界定[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8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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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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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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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实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体、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然而,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规定还远未体系化、系统化,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很多问题。可在立法上增加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增设概括性条款,并列举夫妻个人特别财产的相关范围,以完善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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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夫妻特有财产 界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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