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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之重构
引用本文:赵亚利,唐路阳.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之重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70-172.
作者姓名:赵亚利  唐路阳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司法终局性强调司法机关对纠纷作出判断后,裁判应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任意启动。而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导致终审不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司法终局性在理念上、制度上、价值实现上存在冲突,应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予以重构,以更好地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实现司法终局和权威。

关 键 词:司法终局  再审  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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