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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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秉志,徐文文.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J].当代法学,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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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秉志 徐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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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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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典通过多个相关条款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严重危害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可以有多种分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中"虚假信息"范围的界定、"编造"与"传播"行为的关系以及此类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等都属于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研讨和阐明。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应予以多方面的完善:合理扩大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适当明确并扩大"虚假信息"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对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完善相关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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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司法适用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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