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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无管辖权的原因分析
引用本文:肖雄.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无管辖权的原因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4(5).
作者姓名:肖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    要:对于因解释和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起的争端,公约自身建立了一项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公约允许争端一方单方面提起具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尤其是诉诸强制仲裁程序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另一方面,公约规定了强制性例外和任择性例外等条件以授权缔约国将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适用该程序。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向中国单方面提出强制仲裁解决,其诉求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尤其是公约第298条规定的任择性排除事项。而菲律宾提出的三类诉求:"九段线"与历史性权利问题、岛屿/岩礁的地位问题以及海洋划界问题明显属于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适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争端,仲裁庭不能就此取得管辖权,从而应该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

关 键 词:中菲南海争端  《海洋法公约》第条  九段线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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