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先裁后审制度质疑──《劳动法》第82条、77条、79条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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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志新,河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先裁后审制度质疑──《劳动法》第82条、77条、79条评述[J].河北法学,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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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志新 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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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鸿志律师事务所(何志新),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河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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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在这些纠纷中,经常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超过六十日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到法院起诉,又被法院以先要经过仲裁为由同样不予受理。结果使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告状无门。如何看待(劳动法》第82条关于“六十日”的规定?一般认为它属于仲裁时效。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不合理、不完善,六十日的时效过短,而且对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未作规定。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只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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