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应以合法手段维护——民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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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建荣.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应以合法手段维护——民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篇[J].共产党人,2008(16):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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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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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综义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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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法律调整体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由民事法律赋予,因此民法通常被认为属于赋权性的法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来源只有两种:法定和约定。在民法规范中被奉为经典的规则是“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因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乃是平等性。上述法律规则明确清晰,亦常常被作为阐释民事关系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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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商事法律 民事主体 合法手段 风险防范 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关系 维护 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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