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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浅议
引用本文:陈欢欢.“不停止执行原则”浅议[J].行政与法制,2000(11):29-31.
作者姓名:陈欢欢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摘    要:“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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