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作者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 |
摘 要: | 辽政发2007]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