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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
引用本文:王国才.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J].法人,2020(2):82-84.
作者姓名:王国才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关 键 词:给付义务  惩罚性  和解协议  主观恶意  违约金调整  违约金数额  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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