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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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才.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J].法人,2020(2):8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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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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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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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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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给付义务 惩罚性 和解协议 主观恶意 违约金调整 违约金数额 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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