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酌减规则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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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洪亮.违约金酌减规则论[J].法学家,2015(3):138-151,179,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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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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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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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清华大学人文社科振兴基金《人格权体系及保护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WKY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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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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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 担保性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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