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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甘肃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二、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

关 键 词:国务院  酒泉海关  海关总署  人员编制  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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