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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的实现:司法理性或抑司法经验
引用本文:陈海平,何澄玉.司法正义的实现:司法理性或抑司法经验[J].求索,2009(4).
作者姓名:陈海平  何澄玉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摘    要:司法理性是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实践性的智慧和能力。理性司法过程必须贯彻法治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逻辑,法治的进程正是在恢复法律的这种理性信仰,并力求以现代法治这一方式创造出更高的法和理性的结合。司法经验是思维作用于存在的产物,是人们通过对生活实践的观察而形成的心得和体会,体现在法官的个性和人性中。所以,司法的过程就是法官在被信仰的公设的法秩序框架的理性下,通过司法当下经验获得对过去发生事实的认定,进而解除纸上法律与实际适用法律的矛盾,实现司法的社会正义的法学进路。

关 键 词:司法正义  司法理性  司法经验  程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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