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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院及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重心
引用本文:田舒丹,田维武.浅析分院及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重心[J].中国检察官,2013(1):68-70.
作者姓名:田舒丹  田维武
作者单位:[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40900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409000
摘    要:2007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明确监督方式是抗诉.监督范围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0多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办理抗诉案件。一些地方对执行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加强。

关 键 词:民行检察工作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重心  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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