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院及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重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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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舒丹,田维武.浅析分院及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的重心[J].中国检察官,2013(1):6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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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舒丹 田维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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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40900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40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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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明确监督方式是抗诉.监督范围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0多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办理抗诉案件。一些地方对执行监督、支持起诉、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民行检察工作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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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行检察工作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重心 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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