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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结构调整对我国社会及治安工作的影响和对策思考
引用本文:申家寿,马秋霞.所有制结构调整对我国社会及治安工作的影响和对策思考[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
作者姓名:申家寿  马秋霞
作者单位:泸州市公安局 (申家寿),泸州市公安局(马秋霞)
摘    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要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并长期坚持下去。”可以预见,从现在起到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所有制结构将打破原有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形式(即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进而向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即公有制、非公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海外资本和外国资本〉、混和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及由公有资产控股或参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发展。它是继建国后我们创造性地进行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的又一重大体制改革。笔者认为,这种经济体制变革即所有制结构调整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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