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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张贴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引用本文:吴刚毅,蒋小勇.法院张贴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J].人民司法,1992(5).
作者姓名:吴刚毅  蒋小勇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吴刚毅),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蒋小勇)
摘    要:编辑同志: 目前有些法院在委托张贴的法院公告上未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 一、无印章的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公告与其他法律文书一样,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公文均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只有加盖印章,公文才能生效,才能体现出公文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法院公文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加盖印章表示行文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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