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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代理
引用本文:彭彦川.论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代理[J].河北法学,1988(2).
作者姓名:彭彦川
摘    要:刑事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关于诉讼参与人的规定中,已将法定代理人列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之一,但对后二者未作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只适用于法定的特定案件,代理的面窄,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而委托代理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对象较为广泛,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此项业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作明确的规定,又是一项较新的业务,实践中仍存有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本文仅就其特征、范围、地位、作用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 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是指律师等接受刑事被害人的委托,为其代作或代授诉讼意思表示,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应具备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一)委托代理权是由“委托”关系而产生的,而不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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