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正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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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永平,毕亚林.摆正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J].中国律师,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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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永平 毕亚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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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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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的性质和地位,论争了多年,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中第1条指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维权护法。《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其社会性质和地位,只是列出三种组织形式。现时期,律师事务所正处于转型时期,原有国办所为事业法人,但合作所、合伙所如何定性,则比较困难,因为它既不是事业单位,又不是企业,因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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