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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还要冷藏多久?
引用本文:赵霄洛.“重大飞行事故罪”还要冷藏多久?[J].中国律师,2007(7):44-45.
作者姓名:赵霄洛
作者单位:众鑫律师事务所
摘    要:今年5月31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联名向数家公安部门举报东方航空公司1l·21包头空难责任人涉嫌犯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并请求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了解,这是空难家属第4次向有关公安机关举报重大飞行事故罪。2005年8月,他们的举报被事故发生地公安局婉拒,理由是应当由民航公安受理。后来,又被肇事者所在地公安局婉拒,理由是应当由包头公安管辖。今年3月初,空难家属曾举报致民航管理总局公安局,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空难家属这一系列的举报,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重大飞行事故罪以及管辖问题。我国《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

关 键 词:飞行事故  冷藏  东方航空公司  公安部门  立案侦查  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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