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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强奸者私下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兼论民事上债权的存在对敲诈勒索罪构成的影响
引用本文:窦丰.为被强奸者私下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兼论民事上债权的存在对敲诈勒索罪构成的影响[J].中国检察官,2007(9):65-66.
作者姓名:窦丰
作者单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313300
摘    要:某男甲,一日凌晨接到前妻乙的电话,得知其被丙强奸。甲随即找到丙进行责骂并殴打,丙逃走。随后丙打电话给甲,劝甲不要冲动,有事好商量。甲称此事不会就此罢休。后双方多次为此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甲曾数次追打丙。最后丙提出用赔钱的方法来解决,甲提出要对方赔偿10万元,经丙还价为5万元。此后甲数次打电话索要该款,说如不给钱,则将此事闹到丙家。丙交给甲2万元现金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甲将现金及欠条交给了乙。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赔偿  强奸  债权  民事  打电话  协商  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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