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强奸者私下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兼论民事上债权的存在对敲诈勒索罪构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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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窦丰.为被强奸者私下索要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兼论民事上债权的存在对敲诈勒索罪构成的影响[J].中国检察官,2007(9):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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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窦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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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31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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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男甲,一日凌晨接到前妻乙的电话,得知其被丙强奸。甲随即找到丙进行责骂并殴打,丙逃走。随后丙打电话给甲,劝甲不要冲动,有事好商量。甲称此事不会就此罢休。后双方多次为此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甲曾数次追打丙。最后丙提出用赔钱的方法来解决,甲提出要对方赔偿10万元,经丙还价为5万元。此后甲数次打电话索要该款,说如不给钱,则将此事闹到丙家。丙交给甲2万元现金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甲将现金及欠条交给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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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敲诈勒索罪 赔偿 强奸 债权 民事 打电话 协商 欠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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