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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缔约”到“承诺在先” 关于公共事业服务中承诺在先原则确立的实证分析
引用本文:李军.从“强制缔约”到“承诺在先” 关于公共事业服务中承诺在先原则确立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08(Z1).
作者姓名:李军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拒绝承诺,就是在合同缔约中,拒绝要约人的要约,从而不与要约人缔结和约。一般来说,拒绝承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效力。但在公益性的行业,相对人能否接受拒绝承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往往就是这些不经意的拒绝承诺,也会成为社会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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