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加刑原则刍议 |
| |
引用本文: | 孙长永.再审不加刑原则刍议[J].现代法学,1989(6). |
| |
作者姓名: | 孙长永 |
| |
摘 要: | <正> 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法学界的普遍看法是:“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认为,应当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时,除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案件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