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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加刑原则刍议
引用本文:孙长永.再审不加刑原则刍议[J].现代法学,1989(6).
作者姓名:孙长永
摘    要:<正> 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以后,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法学界的普遍看法是:“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认为,应当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再审时,除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案件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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