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张燕强.我国票据背书连续认定规则的完善[J].法学,2006(10). |
| |
作者姓名: | 张燕强 |
|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由于背书连续的涵义具有广延性,以及我国票据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存在着实践中的盲点,使得认定票据背书连续的实际操作存在较大可控性,为付款人拒付票款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致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失去预见性,从而阻碍了票据在我国的流通。为实现票据背书连续认定的规范性,在规则体系的层面,应对背书连续的效力、背书形式连续的结构以及对不真实背书认定之责三个要素进行有机整合:不仅持票人依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票据权利,而且用列举法对形式不连续的背书作明确规定,从而最充分地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对付款人只尽背书形式连续审查义务的规定已不再是强制性规范,而其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背书实质连续审查义务时,尚有将错误付款的损失归于被伪造背书人或受让不真实背书人承担的机会;对被伪造背书人而言,虽有分担付款人损失的可能,但总体上的安全感强于矫正前的规则。
|
关 键 词: | 背书连续 规则盲点 立法建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